二、 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7 條規定,輸入檢疫物,應於到達港、站時,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未經完成檢疫,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不得拆開包裝或擅自移動,檢疫作業流程如置底說明。
三、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等相關規定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有害生物、土壤、附著土壤之植物等,除於輸入前先取得輸入許可外,不得輸入。
四、 輸入植物檢疫物檢疫條件說明:
(二)輸入
具繁殖力之檢疫物(如:活植物全部或部分、種子、種苗、切花、切枝、切葉、球莖、球根、鱗莖、花粉等)及未帶地下部與果實之蔬菜等,請至「
核准輸入植物清單與檢疫條件查詢系統」查詢,另說明如下:
1.列於「核准輸入植物清單與檢疫條件查詢系統
」上之植物,可依現行檢疫規定辦理輸入。
2.未帶地下部與果實之蔬菜及食用菌之子實體,如未能於「核准輸入植物清單與檢疫條件查詢系統」內查得檢疫規定,可就近洽詢聯絡窗口,詢問檢疫規定。
4.具核准輸入紀錄之甘蔗苗、茶苗、食用鳳梨、柑橘、香蕉、龍眼、荔枝、蘋果屬、檬果、桑屬、百香果屬、李屬(桃、杏、李、櫻桃、櫻花等)、番石榴、梨屬、薔薇屬、葡萄屬、木瓜屬及草莓屬等之
植株或具有繁殖力之營養體(可於「核准輸入植物清單與檢疫條件查詢系統」查詢)為應實施隔離檢疫品項,輸入前須先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始得輸入,相關申請作業,請參閱「
屬應實施隔離檢疫植物之種類及輸入申請」。
(七)輸入乾燥中藥材類(種子類除外)、棉花(不含棉籽)等免辦理檢疫。中心溫度在攝氏-17.8度以下之冷凍植物或植物產品(整粒帶皮之馬鈴薯除外)免施輸入檢疫。
(八)植物檢疫物以旅客攜帶(含托運行李)或郵寄輸入者亦應遵守相關輸入檢疫規定:
1.
旅客(含托運行李)攜帶植物或植物產品入境時,應向海關或本局申請檢疫,且鮮果實不得輸入,相關規定請參閱旅客專區。
(十)生產國家或地區與輸出國不同時,應請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轄區分局確認輸入檢疫條件。
五、 輸入申報輸入檢疫作業費用,應依「
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辦理,簡述如下,惟實際費用,仍依實際輸入貨物及其檢疫作業情形計收:
(一)檢疫費按輸出檢疫物品離岸價格或輸入檢疫物品完稅價格之千分之一計收,但輸入檢疫物品為小麥、大麥、玉米、黃豆者,按其完稅價格之千分之○.五計收。
(二)派員執行臨場檢疫、檢疫處理、押運、設施或場地審查等檢疫業務,應依規定計收臨場費(每人每次 500 元),於檢疫物品數量過多,非一人一日所能完成者,則依實際派員及日數,計收臨場費。
(三)申請延長檢疫作業者,應計收檢疫延長作業費。
(四)輸入之檢疫物品經檢疫後,認須再經檢疫處理者,應計收檢疫處理費。
(五)輸入檢疫案件,除臨櫃自行繕打申請書或網路申報者外,每一申請案件計收申報資料鍵輸費 100 元。
七、 如欲進一步瞭解輸入檢疫規定及申報發證檢疫作業相關流程,請就近洽詢聯絡窗口:
電話:02-24247322
傳真:02-24278120
地址︰基隆市中正區義二路88號1樓
電話:03-3982432
傳真:03-3982311
地址: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5號
電話:04-22853763
傳真:04-22850702
電話:07-9720510
傳真:07-9726665
(五)本局植物檢疫組
電話:02-23431406
傳真:02-23047455
輸入植物檢疫一般流程
1 是否屬於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
1-1 是
1-1-1 已運扺港口或機場
1-1-1-1 銷燬或退運
1-1-2 禁止輸入
1-2 否
1-2-1 免繳驗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之品目者
1-2-1-1 臨場檢疫或書面審核
1-2-1-1-1 合格放行
1-2-1-1-2 發現疫病害蟲
1-2-1-1-2-1 銷燬或退運
1-1-1-1-2-2 檢疫處理後放行
1-2-1-1-3 不合格,銷燬或退運
1-2-2 應繳驗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之品目者(作業流程請參閱2)
1-2-2-1 無特殊檢疫條件者
1-2-2-2 需加註檢疫條件者
1-2-3 應事先向本局申請輸入許可者(作業流程請參閱2)
1-2-3-1 具繁殖力之檢疫物未有自該輸出國家、地區輸入紀錄者
1-2-3-2 應實施隔離栽植檢疫之植物
1-2-3-3 其他特定植物檢疫物或特定物品檢疫物
2 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正本或相關文件,向本局轄區分局申報檢疫
2-1 臨場檢疫
2-1-1 合格
2-1-1-1 放行
2-1-2 發現疫病害蟲
2-1-2-1 銷燬或退運
2-1-2-2 檢疫處理
2-1-2-2-1 放行
2-1-3 不合格
2-1-3-1 銷燬或退運
2-1-4 至隔離處所或隔離圃場隔離檢疫
2-1-4-1 合格
2-1-4-1-1 放行
2-1-4-2 不合格
2-1-4-2-1 銷燬
2-2 書面審核
2-2-1 合格
2-2-1-1 放行
2-2-2 不合格
2-2-2-1 銷燬或退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