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植物檢疫物未有自該輸出國家、地區輸入之紀錄者,應先檢附風險評估所需相關資料,經植物檢疫機關核准後,始得輸入。惟輸入未帶地下部與果實之蔬菜及食用菌之子實體、木材、栽培介質、微生物菌株或其產品等請另參閱「
輸入植物檢疫一般規定及流程」。
(一)首次輸入之檢疫物學名(包括屬名及種名)或栽培種名。
(二)首次輸入之檢疫物產地、生育特性、繁殖方式、生長氣候條件、產量、產期、收穫後處理、於輸出國之有害生物清單與防治方法及使用之藥劑種類。
(三)檢疫物輸出國為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公告之特定檢疫有害生物發生地區之鄰近國家且疫情不明者,應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提供該檢疫有害生物之調查及監測發生狀態資料。
(四)經植物檢疫機關審核認有必要時,應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提供之第1款及第2款文件、資料,或其他指定之相關文件、資料。
前項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有不全者,本局將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三、風險評估期間,本局得要求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洽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提供補充資料,或派員前往輸出國查證確認,查證所需費用由輸出國或輸入人負擔。
四、因申請案件繁多且評估作業時程隨資料提供之完整與否、疫情複雜程度等因素而異,為避免影響貨物輸入時程,請務必提前辦理申請作業。貨物已抵達輸入港埠者,請考量貨物狀態再提出申請。
五、申請風險評估請以「種」(species)為單位提出申請,一次申請多種植物者,請提供優先辦理順序,俾利本局依序回復申請資料之初審意見及後續評估作業。如以「屬」(genus),或以父母本不明之雜交種(hybrid或hybrida)及品種(cultivar)提出申請,可能因外來入侵風險評估不易,延宕評估時程,請審慎提出申請。
六、申請案經風險評估結果具外來入侵或有害生物風險,且無適當風險管理措施之情形者,不予核准輸入。
七、依據「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經核准首次輸入之檢疫物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局得視其檢疫風險情形重啟風險評估:
(一)於輸入之檢疫物或其包裝物上截獲我國未曾發現且可能對我國農業生產安全或生態環境造成威脅之有害生物。
(二)於輸入之檢疫物或其包裝物上截獲我國管制有害生物。
(三)具檢疫風險之植物有害生物有新的傳播途徑事證。
(四)具檢疫風險之植物有害生物已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造成經濟或環境衝擊,而我國尚無相關檢疫管制措施。
(五)五年內未有輸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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