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輸入前先向防檢局申請偶蹄類(牛、豬、羊等)動物輸入檢疫條件與規定。 二、據上述文件所示辦理輸入偶蹄類動物相關事宜。 三、檢附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構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 四、輸入時向輸入地轄區分局(基隆、新竹)港口、機場申報檢疫。 五、臨檢合格者,押運至動物檢疫隔離場所進行留檢。 六、進入輸入動物隔離留檢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