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供試驗研究用生物樣材檢疫作業程序(附問答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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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31481633號
主旨: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七點及其附件三之十三「輸入供試驗研究用生物樣材之檢疫條件」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公告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裝船(或裝機)運往我國之供試驗研究用生物樣材應符合旨述檢疫條件。
主任委員 陳 保 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