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481583預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附件一之三羊之輸入檢疫條件第二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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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31481583號
主 旨:預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附件一之三「羊之輸入檢疫條件」第二點。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一、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二、茲因羊為Q熱(Q fever)之感受性動物,為管控自國外輸入羊隻罹患Q熱風險,爰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附件一之三「羊之輸入檢疫條件」第二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baphiq.gov.tw/home.php)。
三、意見交流:各界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0日內將建議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2段51號9樓,傳真號碼:02-23431400,電子郵件:baphiq@mail.baphiq.gov.tw)參考。
主任委員 陳 保 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