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214844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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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每年參加主管機關辦理之在職訓練四小時以上」,其中「每年」之認定基準,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基準;農藥管理人員證書有效期間五年,橫跨至第六年度始屆滿者,受訓人員得自行選擇第一年度或第六年度參加主管機關辦理之在職訓練四小時以上,俾符合「每年」參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