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訂定「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限制O-Campos株疫苗不得作為偶蹄類動物例行性防疫用口蹄疫疫苗,僅供已完成例行性口蹄疫疫苗注射後之補強注射使用;O-Manisa株疫苗僅供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已完成例行性口蹄疫疫苗注射後之補強注射使用,其他直轄市、縣(市)可用作例行性及補強注射使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21476481號
主旨:預告訂定「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限制O-Campos株疫苗不得作為偶蹄類動物例行性防疫用口蹄疫疫苗,僅供已完成例行性口蹄疫疫苗注射後之補強注射使用;O-Manisa株疫苗僅供金門縣偶蹄類動物已完成例行性口蹄疫疫苗注射後之補強注射使用,其他直轄市、縣(市)可用作例行性及補強注射使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三、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baphiq.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二) 地址:臺北市重慶南路2段51號9樓。
(三) 電話:02-23431411。
(四) 傳真:02-2392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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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 陳保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