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及其附件一之十六自美國輸入禽鳥類之檢疫條件(pdf)
檔案大小:1.09MB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11479881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及其附件一之十六「自美國輸入禽鳥類之檢疫條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三、本次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係因近年國外旅客及國人輸入水、陸禽以外之鳥類申請案比例增高,為配合國際檢疫實務狀況及有效降低相關疫病輸入風險,爰修正該點附件一之十六「自美國輸入禽鳥類之檢疫條件」,名稱並修正為「自美國輸入禽鳥之檢疫條件」,其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baphiq.gov.tw)。
四、意見交流:各界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將建議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2段51號9樓,傳真號碼:02-23431400,電子郵件:baphiq@mail.baphiq.gov.tw)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