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禽鳥類之輸入檢疫條件-英文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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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01478906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及其附件一之十三「禽鳥類之輸入檢疫條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三、本次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係因近年國外旅客及國人攜帶水、陸禽以外之鳥類輸入申請案比例增高,為配合國際檢疫實務狀況同時有效降低相關疫病輸入風險,爰修正該點附件一之十三「禽鳥類之輸入檢疫條件」,名稱並修正為「禽鳥之輸入檢疫條件」,其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baphiq.gov.tw)。
四、意見交流:各界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45日內將建議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2段51號9樓,傳真號碼:02-23431400,電子郵件:baphiq@mail.baphiq.gov.tw)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