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五點及其附件二之一「活魚及其活精子、卵之輸入檢疫條件」,附件名稱並修正為「活魚配子及受精卵之輸入檢疫條件」、附件二之二「養殖用活甲殼類動物之輸入檢疫條件」,附件名稱並修正為「活甲殼類及軟體動物之輸入檢疫條件」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生效。 檔案下載: 1.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