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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08月04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61481911號
主旨: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八點附件四之六「犬貓食品之輸入檢疫條件」(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四日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公告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四日起,裝船(或裝機)運往我國之犬貓食品應符合旨揭之輸入檢疫條件規定。
主任委員 林聰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