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華民國ㄧ百零六年三月十一日至三月二十五日止,禁止花蓮縣水禽運往其他直轄市、縣(市)屠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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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自中華民國ㄧ百零六年三月十一日至三月二十五日止,禁止花蓮縣水禽運往其他直轄市、縣(市)屠宰」,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主任委員 林聰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