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the Importation of Dogs and Cat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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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 1061480918 號
主旨: 預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四點。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修正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三、「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四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baphiq.gov.tw)。
四、於犬、貓輸入風險不變下,為儘快採行便民措施,因應民眾輸入犬、貓需求,爰訂定較短之公告期間。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ㄧ)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9樓。
(三)電話:02-23431401。
(四)傳真:02-23047255。
(五)電子郵件:baphiq@mail.baphiq.gov.tw。
主任委員 林聰賢 公出
副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