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the Importation of Live Fish and Their Gametes and Fertilized Egg (Draft amendments)(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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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 1061480887A 號
主旨:預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五點附件二之一「活魚配子及受精卵之輸入檢疫條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三、「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五點附件二之一「活魚配子及受精卵之輸入檢疫條件」修正草案如附件,其第五點附件二之一名稱並修正為「活魚與其配子及受精卵之輸入檢疫條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www.coa.gov.tw )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www.baphiq.gov.tw )。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60 日內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 二 ) 地址: 10070 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 2 段 100 號 9 樓。
( 三 ) 電話: 02-23431401 。
( 四 ) 傳真: 02-23322200 。
( 五 ) 電子郵件: baphiq@mail.baphiq.gov.tw 。
主任委員 林 聰 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