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核可外銷蘭園定期檢查紀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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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局「核可蘭園外銷生產栽培作業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 10 點規定(附件 1 )辦理。
二、 本局 106 年度核可蘭園溫室設施與外銷生產栽培期間之相關定期檢查及複檢作業,將由指定法人或團體辦理,符合以下資格者得檢附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為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或團體。
(二) 具專業蘭花病蟲害檢查人員,人員管理與工作稽核機制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三) 檢查人員須為國內外大學植物病理、昆蟲、植物保護、植物醫學、植物或生物相關科系畢業,且具實際病蟲害檢查及防治工作經驗 1 年以上或經相關專業訓練,充分瞭解輸出蘭花相關工作計畫內容規範,並可獨立處理蘭園病蟲害檢查業務。
(四) 工作規劃書內容應包括:
1. 依據本局核可外銷蘭園定期檢查紀錄及缺失通知表、缺失複檢不合格通知書、送請鑑定植物病蟲害報告表等書表文件範本 ( 附件 2) ,撰擬蘭園定期檢查、缺失複檢及病蟲害取樣送請鑑定之標準作業流程與內部稽核管理機制。
2. 核可蘭園之病蟲害管理手冊及防治建議諮詢服務規劃。
3. 工作成本分析(依本要點第 8 點規定:「核可蘭園之申請與定期檢查作業所需之費用由核可蘭園支付」)。
三、 經審查合格者,本局公告為核可蘭園定期檢查及複檢作業之指定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