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01-17-E-US-DOC-and_HE-2015-amendment-draf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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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41483014號
主旨:預告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附件一之十三「禽鳥之輸入檢疫條件」第五點、附件一之十四「雛禽鳥與種蛋之輸入檢疫條件」、附件一之十六「自美國輸入禽鳥之檢疫條件」第五點及附件一之十七「自美國輸入雛禽鳥與種蛋之檢疫條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三、本次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三點附件一之十三「禽鳥之輸入檢疫條件」第五點、附件一之十四「雛禽鳥與種蛋之輸入檢疫條件」、附件一之十六「自美國輸入禽鳥之檢疫條件」第五點及附件一之十七「自美國輸入雛禽鳥與種蛋之檢疫條件」,係因鵝出血性腎炎腸炎(HNEG)發生於歐洲數國水禽,爰修正檢疫條件,增列應施檢疫本病,以防杜疫病入侵。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baphiq.gov.tw)。
四、意見交流:各界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將建議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2段100號9樓,傳真號碼:02-23322200,電話號碼:02-23431401,電子郵件:baphiq@mail.baphiq.gov.tw)參考。
主任委員 陳保基 公出
副主任委員陳志清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