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所定『一定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六月三十日止,『特定種類動物傳染病』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口蹄疫及狂犬病」。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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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之一所定『一定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六月三十日止,『特定種類動物傳染病』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口蹄疫及狂犬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