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部分規定(104.06.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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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41493535A號
主旨: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部分規定。
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部分規定
如下:
一、修正「中國大陸產櫻桃果實輸入檢疫條件」部分規定。
二、修正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三十七項番石榴果實蠅規定,將中國大陸山西省自疫區排除。
三、修正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二點第十四項規定,增訂山西省為適用「中國大陸產櫻桃果實輸入檢疫條件」之地區。
主任委員
陳保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