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車輛消毒證明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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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屏東縣設置檢疫站 (地點如附件1) ,檢查運出該五直轄市 、 縣(市)活體家禽(下稱活禽)所附之健康證明書 、禽蛋所附之燻蒸證明書 ,並消毒載運活禽 、禽蛋 、飼料及化製物之車輛;未經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者,禁止運出該五直轄市 、 縣(市) 」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十二時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 載運之 活禽,應檢附家禽健康證明書(附件2);載運之禽蛋,應檢附禽蛋燻蒸證明書(附件3)。未檢附者,視為檢查不合格。但飼養規模未達三千隻者,得檢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出具,經所在地直轄市 、 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或鄉(鎮 、 市)所簽署核准之切結書(附件4),代替健康證明書。
二、 執行車輛消毒時,腳踏墊、車體前、後、下方、輪框及輪胎均應清除有機物並消毒。
三、 經檢查合格並發給「車輛消毒證明書」(附件5)者,始得運 出旨揭五直轄市 、 縣(市) 。
四、 違反公告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八款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