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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ANGKANA WACHIRAPOKA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經本局處以罰鍰在案,惟已出境不在我國境內。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以公示送達方式於刊登公報之日起,滿60日發生效力。
三、本案應送達應送達函(含裁處書)正本暫由本局新竹分局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前往領取(地址:33758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5號 電話:03-3982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