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電子檔-孫愛鳳催繳公告(odt)
檔案大小:16.2K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孫愛鳳(為國瀟元之法定代理人)因國瀟元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經本局新竹分局處以罰鍰在案。經查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且應受送達人已離境,爰依法以公告代替送達。
二、因本案裁處書前經本局110年10月14日防檢二字第1101453031A號公告公示送達在案,爰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但書規定,自公告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本案應送達催繳函正本暫由本局新竹分局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前來領取(地址:337041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5號,電話:03-3982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