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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佈(104年12月前)
防範非洲豬瘟入侵,加強邊境管制措施
107-11-2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今(26)日表示,家畜肉類產品為可傳播非洲豬瘟、口蹄疫之高風險產品,農委會持續與財政部關務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等邊境查緝機關合作,針對非洲豬瘟等疫病入侵風險較高之管道如旅客行李、網購快遞貨品、國際郵包等,以X光機、檢疫犬及人員查檢的方式加強查察,並建立早期預警機制,查獲之肉品採樣送農委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檢測非洲豬瘟病毒,截至目前為止,檢測出非洲豬瘟病毒陽性案例計2件。另農委會漁業署亦加強向各類漁船船員及相關業者宣導所載廚餘不得上岸。
農委會表示,中國大陸自107年8月瀋陽市發生非洲豬瘟疫情以來,目前已擴及20省/市/區,達79案例,顯示疫情嚴峻。為維持我國非洲豬瘟非疫區之狀態,及達成口蹄疫非疫區之目標,政府刻正全力防範非洲豬瘟及口蹄疫自境外傳入,以避免該等疫病入侵對我國畜牧產業造成巨大衝擊及嚴重損失。針對家畜肉類肉類產品等,依現行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規定及其所訂裁罰基準,對違規攜帶動物產品入境之旅客裁罰3千元至1萬5千元;惟為有效防堵非洲豬瘟疫情入侵,自本年9月1日起針對旅客違規自非洲豬瘟或口蹄疫疫區攜帶家畜肉類產品入境者裁罰最高額1萬5千元,至11月25日止已裁罰265件。經評估前述裁罰最高額1萬5千元仍難達真正嚇阻的效果,農委會防檢局已研修該法,將罰款額度提高至新臺幣30萬元,該修正草案已由行政院於11月12日函送立法院審議。未來透過提高罰款額度將可提升民眾守法認知,實質達到防範疫病入侵,共同維護我國農畜產業生產安全之目的。
農委會強調,為防範非洲豬瘟疫情入侵,我國內畜牧業者應避免至疫區國家牧場或屠宰場參訪,倘有赴疫區國家參訪旅遊,返國後亦須淋浴、更換衣鞋及澈底消毒,隔1週後再進入動物飼養場,並持續落實門禁管制及場內各項生物安全工作。另利用廚餘餵飼之養豬場,應符合環保署規範,廚餘應經高溫蒸煮並持續攪拌,且維持中心溫度90℃以上,蒸煮至少1小時以上後始可餵飼豬隻。若發現場內豬隻疑似感染非洲豬瘟或豬隻發生異常大量死亡,應立即主動通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未依規定通報且經確診為非洲豬瘟,除將被處罰新台幣5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鍰,且撲殺將不予補償。
農委會呼籲,旅客切勿自中國大陸等非洲豬瘟疫區國家攜帶肉品入境,違者將面臨高額罰款,全民應共同防範疫病入侵,以維護我國農畜產業生產安全。
聯絡人:副組長 彭明興 電 話:0223431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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