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法規園地 防檢局 植物防疫組|陳世棕、洪裕堂 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109 年2 月21日訂定發布施行,迄今未修正。為配合行政院110年2月3日「行政機關落 實個人資料保護執行聯繫會議」第一次會議決議及110年8月11日訂定「行政院 及所屬各機關落實個人資料保護聯繫作業要點」,對非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系統蒐 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保有消費者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等過程之一般或 特種個資,且該資料達一定之適用門檻,應增訂適當資安標準規範,以加強管理。 另為強化農藥販賣業自有進銷存系統資訊安全規範與安全維護及個人資料被竊取、 洩露、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農藥販賣業通報及處理結果之應變措施機制及消費 者資料國際傳輸告知監督義務,爰公告修正本辦法第8條、第11條、第13條修正 草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為強化農藥販賣業對個人資料檔案之 外洩聯繫機制,增訂個人資料被竊 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 時之通報對象、時點、應通報事項及 後續監督管理措施之規定。(修正條 文第8條) 二、為保障消費者個人資料跨境傳輸安 全,應檢視是否受中央主管機關限 制,增訂告知及監督接收方義務(修正條文第11條) 三、為強化農藥販賣業者自有進銷存系統資訊安全規範,並爰增訂保有消費者之個 人資料達一千筆以上者,應採取較嚴格之資訊安全措施,並給予農藥販賣業者 6個月緩衝期。(修正條文第13條) 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 維護管理辦法修正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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