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輸往各國之貨品使用木質包裝材檢疫規定摘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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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進出口運輸過程中,經常需運用木質包裝材(如棧板、木箱等)承載、固定或保護,以維護運輸之安全性及裝卸便利性。然而,木質包裝材由於可能潛藏松材線蟲或光肩星天牛等有害生物,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IPPC)秘書處乃於2002年訂定「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ISPM No.15)「國際貿易之木質包裝材料管制準則」,做為各國共同規範,以防堵該等有害生物於國際間蔓延。
迄今,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中國大陸、日本及歐盟等70餘國(附件一),業將木質包裝材納入應施檢疫範圍,凡我國輸往該等國家之木質包裝材均應事先實施檢疫處理,以符合其檢疫規定。本局為應我國商品輸出需要,業於93年訂定「木質包裝材委託檢疫燻蒸及熱處理管理要點」,委託經審查合格之民間業者協助執行檢疫處理工作,方便輸出業者多元選擇、就近處理,以符合本局「便民、效率、和諧」之施政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