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者申請輸出植物檢疫,須具備以下文件向本分局提出申請:
2.價格証明如商業發票等。
3.其它相關文件如國貿局核發之國際貿易輸出許可證(CITES),農委會輸出許可文件,輸入國輸入許可證。
二、臨場檢疫:
依業者申請之時間、地點,派員臨場檢疫。除核對產品種類、數量及病蟲害發生情形等外,一般仍需配合輸入國植物檢疫法規施行(予以必要之檢查或檢疫處理措施,以協助該產品順利通關)。
※常見輸出至各國之該國檢疫規定如下:
1.輸往香港之切花、供消費用果實類(包括新鮮及供加工蜜餞乾燥或罐裝者)、供消費用蔬菜類(包括可供食用塊根、塊莖、球莖等)、榖類、豆類、種子類及供食用或工業用香料、木材及木材產品(包括籐條及竹)等植物或其產品,無須預先申請輸入許可。
2.香港、新加坡雖有實施植物檢疫之規定,但輸入之鮮果、切花、蔬菜無須在輸出地辦理輸出檢疫,可逕行輸入。
3.加拿大規定,非供繁殖用之菊花切枝可允許輸入,惟須經該國植物檢疫,菊花植株或其植株之一部份供為繁殖用者,須先取得輸入許可証後始得輸入。
4.美國農部動植物健康檢驗署提供國產蔬果可銷美清單,在輸美前需先取得輸入許可証明,在未取得美方輸入許可証前,准予申報檢疫合格後輸出,惟需在輸出植物檢疫証明書附記欄註明「輸入許可證正申請中」,並予出具切結後發證。
5.外銷經高溫處理之乾菸葉,除日本應辦理輸出檢疫外,其餘國家地須區,均可免辦輸出檢疫。
6.植物或其產品,除應經過適當清潔或藥劑消毒、滅菌處理外,仍需配合辦理輸出檢疫,但如因輸入國有特殊檢疫規定或因業者請求者,業者應當配合相關檢疫處理。
7.輸出植物或植物產品經檢疫符合輸入國植物檢疫規定者,即予放行。輸出產品未列應施檢疫範圍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如輸入國要求檢疫時,仍應配合辦理檢疫。
8.植物或植物產品其重量若未超過十公斤,可至本分局申辦植物檢疫卡;若超過十公斤,則須申辦輸出植物檢疫證明。加拿大及荷蘭植物保護署表示不接受我國檢疫卡。
9.美國農部規定Echinochola、Eleusine、Panicum、Pennisetum、Setaria 及Ipomoea等屬植物種子禁止自他國輸入。
10.輸往馬來西亞之任何植物皆事先須取得馬國輸入許可證,違法業者將被處六個月﹙含﹚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