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木質包裝材委託檢疫燻蒸及熱處理管理要點」第13點 規定辦理;兼復貴公司111年7月7日木質包裝材委託檢疫燻 蒸及熱處理設施申請書。
二、重新製發檢疫熱處理設施證明書(編號:TC-0162-1),前 核發之證明書請於7月18日前繳回本分局。另本分局已核予 之熱處理章戳(編號:TW-BAPHIQ-TC166 HT)仍續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