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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臺中分局

::: 輸入植物及產品檢疫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1點第43項、第45項修正草案公告及附件 「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業經111年5月31日公告修正 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三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十五日生效。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10點110 年8月20日公告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 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2點第21項及其附件「美國威 斯康辛州產新鮮西洋參輸入檢疫條件」,業經本會於中華民 國110年7月30日農授防字第1101494511A號公告,內容請逕 至本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coa.gov.tw)或動植 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baphiq.gov.t w)查閱 「輸入植物檢疫物免繳驗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之品目」, 業經本局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以防檢四字第1101494510 A號公告修正 植物檢疫法規(連結防檢局網站)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109.07.23)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英文版 臺中港區常見輸入植物及產品檢疫作業及相關流程 各國果實蠅緊急防治區(連結基隆分局網站) 輸入植物檢疫認可名單(連結防檢局網站) 核准輸入植物清單及說明(連結防檢局網站) 其他輸入植物檢疫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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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1點第43項、第45項修正草案公告及附件 「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業經111年5月31日公告修正 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三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十五日生效。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10點110 年8月20日公告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 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2點第21項及其附件「美國威 斯康辛州產新鮮西洋參輸入檢疫條件」,業經本會於中華民 國110年7月30日農授防字第1101494511A號公告,內容請逕 至本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coa.gov.tw)或動植 物防疫檢疫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baphiq.gov.t w)查閱 「輸入植物檢疫物免繳驗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之品目」, 業經本局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以防檢四字第1101494510 A號公告修正 植物檢疫法規(連結防檢局網站)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109.07.23)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英文版 臺中港區常見輸入植物及產品檢疫作業及相關流程 各國果實蠅緊急防治區(連結基隆分局網站) 輸入植物檢疫認可名單(連結防檢局網站) 核准輸入植物清單及說明(連結防檢局網站) 其他輸入植物檢疫相關規定
「輸入植物檢疫物免繳驗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之品目」, 業經本局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以防檢四字第1101494510 A號公告修正

輸入植物檢疫物免繳驗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之品目修正規定
一、經乾燥或研磨者。但栽培介質、具發芽能力之種子及來自
非香蕉巴拿馬病、香蕉苞葉嵌紋病及香蕉條紋病發生國家
或地區之寄主植物或植物產品,應檢附植物檢疫證明書。
前項但書栽培介質係指「栽培介質輸入檢疫條件」所規範
之範圍。
二、無發芽活性、已去除種皮或破碎之種子。
三、檢附輸出國政府、菌種中心或學術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載明菌株學名、編號資料,並經植物檢疫機關同意輸入之
菇類菌種。
四、未帶有樹皮且來自非光肩星天牛發生國家或地區之裁製類
木材、未帶有樹皮且來自非光肩星天牛發生國家原木類木
材、來自光肩星天牛國家或地區蓋有符合國際植物防疫檢
疫措施第十五號標準(ISPM No.15)之檢疫處理章戳之未帶
樹皮裁製類木材產品。
五、符合「植物或植物產品復運輸入檢疫作業要點」所規範之
植物或植物產品。
六、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十五條第二項輸入
供實驗、研究、教學、展覽或依法寄存之檢疫物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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