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臺灣鳳梨拓展及行銷獎補助計畫」自110年5月19日起調整相關作業規範,農委會請防檢局台中分局轉知相關外銷業者。
(一)受理單位: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下稱生產力中心)。1、聯繫專線:(02)2698-2380。2、電子郵件信箱:cpcagriexport@gmail.com。3、收件地址:22101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79號2樓,信封正面請註明「110年臺灣鳳梨海外拓銷獎勵計畫」及「寄件單位」。
(二)鳳梨出口預報制度:計算基準為日曆天。1、自本年5月19日(含)起,自【農糧署登錄有案且經農藥檢驗合格之外銷供果園】取貨者,最遲得於報關日(含) 前3日辦理出預口報申請。 2、倘供貨果園非屬【農糧署登記有案且經農藥檢驗合格之 外銷供果園】,外銷業者最遲應於報關日(含)前7日, 自行檢附本會藥物毒物試驗所(含區檢中心)質譜快篩 藥檢合格報告,方可辦理出口預報申請。檢驗費用由外 銷業者自行給付。3、以一出口報單號碼為單位,外銷業者(出口執行單位)應依限於「臺灣水果海外拓銷獎勵平臺」(網址:twfruit.tw)逐筆填寫鳳梨出口預報表單;該平臺於本年5月13日正式啟用。
(三)外銷業者藥檢稽核機制:1、本會將不定期派員進行快篩抽檢。2、針對貨源非來自外銷供果園、無預報業者、無輸日實績 或藥檢不合格者,本會防檢局將加強邊境管制作業,提 高檢驗頻度為原取樣之4倍。
(四)獎勵金請領及核銷作業:1、自本年5月19日(含)起,開始受理獎勵金請領申請,外銷業者至遲應於本年12月25日前提出申請(含補、退件時間),逾期送件申請及補件者,視同放棄,則不予受 理。2、應檢附文件: (1)經費補助申請表。 (2)外銷鳳梨農民交貨明細表。(3)出口報單第五聯正本。 (4)外銷鳳梨供貨品質自主檢核表:自本年4月8日起預報出口之外銷業者,於申請經費核銷時,應檢附本表。(5)提供東京奧運規格食材之供貨證明資料(如不申請該筆行銷獎勵者,則免檢附)。
(五)不予獎補助之情形:1、單一外銷業者出口總量(海空運併計)未達6公噸者,不予補助。2、未配合本會抽檢或藥檢結果不合格者。3、倘有未符檢疫標準或果品品質明顯差異者、農藥殘留檢 驗報告不合格、遭進口國退運或銷毀而未實際出口拓展市場、誤用輸陸紙箱與吊牌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