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自馬祖地區返臺運送動物(犬貓以外)及其產品須知
動物及其產品(含加工產品)以貨運、攜帶、託運、郵寄或其他運送方式運出馬祖地區前向馬祖檢疫站申請檢查並填寫申請表(附件一),若由東引鄉運出者向岸巡隊繳交申請書(附件二)轉知馬祖檢疫站審查,經檢(審)查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得運出。
一、活動物
動物(偶蹄類、單蹄類、禽類、鳥類)來源場應落實生物安全及運輸車輛消毒工作,經動物檢疫人員檢查與證明文件相符,且該動物健康狀況良好,登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動物之種類、數量等資料後放行。
(一)豬隻:
1.需檢附連江縣政府產業發展處所出具之動物健康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內容需包括:
(1)產自馬祖地區之來源場或經馬祖地區之來源場飼養3個月以上。
(2)來源場運出馬祖地區前3個月內無發生甲類動物傳染病。
(3)來源場應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之1規定使用疫苗。
(4)豬隻輸臺前須經連江縣政府派員釘掛耳標及採血送檢口蹄疫非結構蛋白抗體,其結果應為陰性反應,並於運抵碼頭時檢查健康情形良好。
2.運抵台灣之豬隻應逕送指定屠宰場屠宰,並應於24小時內屠宰完畢。
(二)豬隻以外之偶蹄類動物:
1.需檢附連江縣政府產業發展處所出具之動物健康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內容需包括:
(1)產自馬祖地區之來源場或經馬祖地區之來源場飼養1年以上。
(2)來源場運出馬祖地區前3個月內無發生甲類動物傳染病。
(3)來源場應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之1規定使用疫苗。
(4)來源場應每3個月抽檢動物口蹄疫非結構蛋白抗體,其結果應為陰性反應。
(5)牛隻輸臺前應於來源場或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指定之隔離場所內,飼養檢查14日以上,期間應經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派員檢查健康情形良好,並採血送檢口蹄疫非結構蛋白抗體,其結果應為陰性反應。
2.運抵台灣本島之偶蹄類動物應逕送指定屠宰場屠宰,並應於24小時內屠宰完畢。
(三)單蹄類動物:
需檢附連江縣政府產業發展處所出具之動物健康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內容需包括:
1.產自馬祖地區之來源場或經馬祖地區之來源場飼養3個月以上。
2.來源場運出馬祖地區前3個月內無發生甲類動物傳染病。
(四)禽、鳥類:
需檢附連江縣政府產業發展處所出具之動物健康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內容需包括:
1.產自馬祖地區之來源場或經馬祖地區之來源場隔離飼養檢查21日以上,且無家禽流行性感冒臨床症狀。
2.來源場於運出馬祖地區前3個月內無發生H5或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新城病及家禽披衣菌病,並經血清或相關檢體檢驗呈H5及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陰性反應。
二、動物產品
(一)凡產自大陸或來源不明,經檢疫人員檢查為不合格者,一律以退運或銷燬方式處理。
(二)動物產品經動物檢疫人員檢查與證明文件相符者,登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動物或其產品之種類、數量等資料後放行。
(三)旅客攜帶、託運、貨運或郵寄者(貨運或郵寄限二十公斤以下):
1.生鮮、冷藏、冷凍偶蹄類動物產品:
(1)連江縣政府認證標章或標示。(如附檔檔名:餛飩認證標章及魚燕包認證標章)
(2)動物及其產品循國內航線進出馬祖地區檢查申請表(附件一)或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馬祖地區檢查申請書_中柱港(附件二)。
2.生鮮、冷藏、冷凍禽類動物產品:
(1)連江縣政府認證標章或標示。
(2)動物及其產品循國內航線進出馬祖地區檢查申請表 (附件一) 或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馬祖地區檢查申請書_中柱港(附件二)。
(四)貨運或郵寄二十公斤以上須出具連江縣政府核發來源動物符合規定之健康證明。
南竿機場櫃台 電話: 0836-26390 傳真: 0836-26390
北竿機場辦公室 電話: 0836-55389 傳真: 0836-55400
地址:連江縣北竿鄉塘岐村175號
南竿福澳港辦公室 電話: 0836-22833、0836-22808
傳真:0836-22960
地址:連江縣南竿鄉福澳村135-6號3樓
附件一、動物及其產品循國內航線進出馬祖地區檢查申請表
附件二、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馬祖地區檢查申請書_中柱港
法規依據: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108.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