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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輸出入植物及植物產品臨場檢疫樣態及派員次數表
輸出木質包裝材檢疫處理章戳攜出設施場區使用原則
◎木質包裝材委託檢疫燻蒸及熱處理管理要點
[各國規範] 自98年8月1日起,澳大利亞對輸入貨品使用合板製木質包裝材實施新規定
[各國規範] 輸往歐盟國家貨品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自98年1月1日起不得附帶樹皮之規定說明
[各國規範] 自96年4月1日起輸往日本商品之木質包裝材料規定
◎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第15條(ISPM15)標準之最新修正版
木質包裝材料經檢疫處理無須再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
[各國規範] 奧地利之木製包裝材料檢疫規定修正
[各國規範] 土耳其公告輸往該國之木質包裝材料相關規定
[各國規範] 輸往紐西蘭之木質包裝材料健康標準規定
[各國規範] 輸往南非之木質產品相關規定
[各國規範] 輸往印度木質包裝材料相關規定
◎ 輸入貨品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委託檢疫及銷燬處理廠商名單◎(109.7.20更新)
輸入貨品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檢疫作業要點(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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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貨品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檢疫流程
輸入貨品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檢疫條件
[各國規範] 奧地利之木製包裝材料檢疫規定修正
2011-09-15
一、依據防檢四字第0931433291號函
二、新規定中須注意之重點敘述:
(1) 木製包裝材料須完全去皮
(2) 在2005年3月1日起生產之木製包裝材料輸入檢疫將依新法規辦理,2月28日以前生產之木製包裝材料不須加蓋IPPC檢疫處理戳章,仍可依目前歐盟標示規定辦理,過渡期至2007年12月31日截止。
(3) 木墊(wood dunnage;不含厚度小於6mm之未加工木材或已加工木材)以去皮木材製成且無蟲害跡象者,至2007年12月31日前仍不要求加蓋戳章。自2008年起,所有木墊亦須印有合格之標記,至於若木墊體積太小者如何加蓋戳章之實務問題目前仍無定論。
三、該修法將遵照歐盟指令規定,奧地利農林、環保暨水資源部會訂定諸如可由植物檢疫證明書代替檢疫處理戳章等其他選擇性措施。
四、自新法實施後,他國輸入歐盟之前揭產品有不符合檢疫規定者,主管機關可依據植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處理(如銷毀、退運原產地等)。此外地方主管機關亦可依據植物保護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相關廠商處分。
五、雖然歐盟限期於明年三月一日一新規定實施,但因目前尚有國家對於歐盟上述木材包裝材料規定提出反對與質疑,因此現階段奧地利是否能如期於明年3月1日起一新規定實施並未確定。
六、檢附歐盟第2004/102/EC指令文件。
相關檔案下載
(EU ISPM 15 Directive 2004_102_EC
(EU ISPM 15 Directive 2004_102_EC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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