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108年10月31日防檢四字第108149481號函辦理。
二、 國產番石榴鮮果實輸往美國之檢疫規定摘述如下:
(一) 輸入人應向APHIS申請輸入許可證。
(二) 供果園:
1、 供果園須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登錄認可,並確實保留全程溯源紀錄。
2、 開花後3週(果實直徑小於4cm)即應雙層套袋(舒果網及PE袋)。
3、 田間管理應符合美方規定,果園落果須立即清除,果園自採收前30日起至運輸季結束前,經本局定期檢查確認符合規定。
4、 農藥施用應符合美國農藥殘留容許量(農藥參考基準可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藥物毒物試驗所網站,https://www.tactri.gov.tw/Uploads/Item/17aa6b52-b03d-4150-ade3-1456c5ddeedc.pdf)。
(三) 包裝場:
1、 低溫設施包裝場須向本局轄區分局申請並經審查認可。
2、 具備可降溫之密閉冷藏設施。
3、 具有供貨櫃車使用之拖靠平臺,且貨品裝櫃過程中,足以保持低溫。
4、 輸美番石榴須採自輸美供果園,並在登記認可的密閉包裝場進行除袋、清潔及包裝。
5、 每批番石榴鮮果實必須進行目視檢查,並切開一部分檢查是否有果實蠅或鱗翅目幼蟲等有害生物。
6、 包裝箱上須貼有可回溯至供果園的溯源標示。
7、 收穫後24小時內如未進行包裝,則須冷藏或置放於防蟲包裝場之隔離區域,等待包裝時應用防蟲網或塑膠布覆蓋。
8、 運往美國番石榴必須冷藏保存,並與運往國內市場或其他國家的所有其他番石榴有至少3呎(約1公尺)之適當區隔。
(四) 輸出檢疫:
1、 完成包裝的番石榴輸出前,輸出業者應向本局轄區分局申請檢疫。
2、 每批次須取樣150顆番石榴檢查並至少切開30顆,確認未發現美方關切之檢疫有害生物。
3、 裝載須使用美國農業部認可之冷藏貨櫃,並由本局轄區分局檢疫人員監督溫度探針插針及封櫃,確保運輸途中完成1℃以下持續17天之冷藏處理。
4、 如供果園可依工作計畫之果實蠅誘殺計畫規定,執行至少12個月之果實蠅防治控管,有效維持果實蠅低發生密度者,可選擇搭配時間較短之低溫處理方式(0℃以下持續12天或1℃以下持續15天)。
三、 輸美番石榴鮮果實外銷供貨及輸出檢疫作業流程如附件。
四、 如有番石榴鮮果實輸美需求,請洽防檢局轄區分局(檢疫站)辦理產地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