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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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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局112年3月24日防檢二字第1121437439號裁處書。
112-03-28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NOVI DAMAYANTI(江諾菲)君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經本局處以罰鍰在案,惟已出境不在我國境內。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而無效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以公示送達方式於刊登公報之日起,滿60日發生效力。

 

三、本案應送達裁處書正本暫由本局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前來領取(地址:10006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9樓,電話:02-2343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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