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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點之一附件五「供動物食用牧草輸入檢疫條件」自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091482319號
主旨: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八點之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公告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裝船(或裝機)運往我國之供動物食用牧草應符合旨揭之輸入檢疫條件規定。
主任委員 陳吉仲